怎样认定诈骗案件中的善意第三方

  根据第三人获取财物的主观状态和获得财产的方式,又可分为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

  一、恶意第三人有以下特点:

1、主观上恶意,即“明知或应知”第二人有违法行为;

2、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即非法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是指对第二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手段,不知或者没有理由应当知道,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合法占有了财产的人。

  三、善意第三人有以下特点:

1、主观上没有故意,不知或没有理由知道第二人的违法行为或不正当手段;

2、客观上占有物权利人的财产;

3、善意第三人是“不知或没有理由应当知道”的状态下合法占有权利人的财产的,其占有财产本身并不违法。

  四、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财产的认定。

在诈骗案件属于财产关系,第一人是权利人,即财产的合法所有人,第二人、第三人都参照第一人提出的。第二人是指从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的侵权者。第三人,是指从第二人处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下列财产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而不应作为证据予以扣押,但应当予以登记:

1、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合法占有的财物;

2、行为人将诈骗的财物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或并不知道其来源而收取的财物;

3、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同***有人对***有财产享有***同的权利,承担***同的义务,在***同***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有人擅自处分***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同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规定中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属于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4、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买受人合法取得该物品,也属于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五、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必须具有善意。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的关键所在。

首先,分清第三人是否善意。民法意义上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即行为人不知道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的法律行为。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即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实践中,是否具有善意可以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1、受让人有无法定了解义务;

2、受让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如何;

3、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怎样,等等。

上述是从正面来认定。还可以换个角度,从反面来认定,即如果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显然是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或所有权人,或者明知转让人身份可疑而与之交易或者接受赠与;

2、受让人明知该物是赃物或者遗失物,或者不可流通物;

3、受让人与转让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得害关系,恶意串通,具有损害所有人利益的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