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有度第六的作品原文一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荆庄王1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2社稷也,而荆以亡。齐桓公3并国三十,启4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燕襄王5以河为境,以蓟6为国,袭涿、方城,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无燕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釐王7攻赵救燕,取地河东;攻尽陶、魏之地;加兵于齐,私平陆之都;攻韩拔管,胜于淇下;睢阳之事,荆军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荆军破;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带之国;安厘死而魏以亡。故有荆庄、齐桓公,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厘,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1.荆庄王:即楚庄王,春秋时期五霸之一。
2.氓:《诗·卫风·氓》:“氓之蚩蚩,抱布贸丝。”《管子·八观》:“氓家无积而衣服修。”《战国策·秦策》:“而不忧民氓。”《孟子·滕文公上》:“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淮南子·脩务》:“以宽民氓。”《说文》:“氓,民也。”古代称外来的百姓为氓,这里用为百姓之意。
3.齐桓公:春秋时齐国国君,姓姜,名小白。公元前685~643年在位。春秋时期著名的五霸之一。《孟子·梁惠王上》:“齐桓、晋文之事,可得闻乎?”《荀子·仲尼》:“齐桓,五伯之盛者也。”
4.启:《诗·大雅·皇矣》:“启之辟之,其柽其椐。”《左传·隐公元年》:“公将启之。”《左传·僖公二十年》:“凡启塞从时。”《论语·述而》:“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论语·泰伯》:“启予足!启予手!”《国语·晋语一》:“疆埸无主,则启戒心。”《仪礼·士虞礼》:“启户。”这里用为打开之意。
5.燕襄王:即燕昭王,战国时期燕国君主。
6.蓟:(jì季)古地名。燕国的都城。在今北京城西南部。
7.魏安釐王:名圉,战国时期魏国君主。 一个国家没有永久不变的强盛,也没有永久不变的衰弱。奉行法度的君主强,那么国家就强;奉行法度的君主弱,那么国家就弱。楚庄王吞并了二十六个国家,开拓了三千里疆土,庄王的百姓组成社稷后,楚国也就灭亡了。齐桓公吞并了三十个国家,扩展了三千里领土,桓公的百姓组成社稷后,齐国也就灭亡了。燕襄王把黄河作为国境,把蓟作为国都,袭击涿州、方城,攻占了齐国的一部分,平定了中山国,有燕人的国家就受到重视,没有燕人的国家就受到轻视;襄王的百姓组成社稷后,燕国也就灭亡了。
魏安釐王攻打赵国救援燕国,在黄河以东夺取了土地,又攻打定陶、卫国之地;又对齐国用兵,把平陆占为己有,攻打韩国占领管地,在淇水边大获全胜;在睢阳发生的魏、楚战事中,楚军疲惫而退走;在上蔡和召陵战事中,楚军被打败;魏兵遍布天下,在衣冠楚楚的礼仪之国耀武扬威;安釐王死后魏国就灭亡了。所以有了楚庄王、齐桓公,那么楚国、齐国就可以称霸;有了燕襄王、魏安釐王,那么燕国、魏国就可以强大。如今都亡国的,就是他们这些群臣官吏专心去干混乱的勾当而不去做治理国家的事。他们这些国家衰弱了,他们又丢掉国法在外营私舞弊,这实在是背负着柴草去救火,国家的混乱衰弱就更严重了。 1.比周:《荀子·儒效》:“故曰:贵名不可以比周争也,不可以夸诞有也,不可以势重胁也,必将诚此然后就也。”《荀子·臣道》:“上不忠乎君,下善取誉乎民,不恤公道通义,朋党比周,以环主图私为务,是篡臣者也。”这里用为结党营私之意。
2.弊:通“蔽”。《周礼·大宰》:“八曰官计以弊邦治。”《周礼·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老子·四十五章》:“大成若缺,其用不弊。”《韩非子·难一》:“见知不悖于前,赏罚不弊于后。”这里用为遮盖、遮挡之意。
3.雠:《韩非子·有度》陈奇猷集释:“雠,犹用也……雠法,谓用法也。”《吕氏春秋·义赏》:“久兴而不息,民之雠之若性。”高诱注:“雠,用也。”这里用为“用”之意。 所以在当今这个时代,能去除以权谋私而追求公道法则的国家,人民安定而国家得到治理;能去除私利行为而行为于公道法则的国家,就会兵强而使敌人衰弱。所以审查得失有法度的君主能凌驾在群臣之上,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狡诈虚伪的手段欺骗;审查得失有权衡的君主听取远方的事情,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天下的轻重来欺骗了。如今如果根据声誉来提拔人才,那么臣下就会背离君主而在下面紧密勾结;如果以朋党关系来推举官吏,那么臣民就会致力于勾结拉拢而不根据法度求得任用。所以官吏们失去能力国家就会混乱。以声誉来奖赏,以毁誉来惩罚,那么喜好奖赏厌恶惩罚的人,就会抛弃公正的法度,玩弄阴谋手段,结党营私互相吹捧。他们不顾君主的利益在外私交,进用他们的党羽,那么下级为上级着想和尽力的地方也就少了。
交结广泛、党羽众多,在朝廷内外结成朋党,虽然他们犯了大错,但为他们掩蔽罪责的人也多。所以忠臣在无罪的情况下也遭受危难与死亡,而奸臣却在无功的情况下得到利益。忠臣之所以遭受到危难与死亡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有罪,那么贤良的臣子就会潜伏退隐了;奸邪的臣子得到利益并不是因为有功劳,那么奸臣就会得到进取。这就是灭亡的根本。像这样,那么群臣就会废弃法度而行私权,轻视公正法度了。屡次登门拜访能臣家门,一次也不到君主的朝廷上;百般考虑私家利益,一点也不为君主国家图谋。这样的下属虽然多,他们并不尊重君主;各种官员虽然都具备了,也不是能担当国家大事的人。虽然君主有君主的名义,而实际上却是托附于群臣私门。所以我说:丧失了国家政权的朝廷上没有臣子。
朝廷上没有臣子,并不是说朝廷衰落;而是指臣下致力于互相发家致富,不致力于国家富裕;大臣致力于互相推崇,而不致力于尊重君主;小臣拿着俸禄去供养私下结交的党徒,而不把官职当回事。之所以造成这样的情况,是由于君主在上不能以法为决断,而是任由臣下去处理事情。所以明智的君主使用法度来选择人才,不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来选拔;使用法度来衡量功劳,不凭自己的感觉来估量。有才能的人不会被埋没,失败的人不能得到粉饰,徒有虚名的人不能得到进取,被非议者不会被降职和罢官,那么群臣之间就能明白辨别而且容易治理,所以君主使用法度就可以了。 1.质:《左传·隐公三年》:“故周郑交质。”《左传·昭公二十年》:“以三公子为质。”《管子·山权数》:“请以宝为质于子,以假子之邑粟。”《战国策·赵策》:“必以长安君为质,兵乃出。”《荀子·大略》:“错质之臣不息鸡豚,冢卿不修币。”这里用为抵押品或人质之意。
2.镆铘:古代利剑名。《吕氏春秋·察今》:“不期乎镆铘。”这里泛指利剑。
3.傅:《小尔雅》:“傅,近也。”《考工记·庐人》:“重欲傅人。”这里用为靠近、迫近之意。
4.戚:(qi戚)通“戚”。《小黄门谯敏碑》:“寮朋亲戚,莫不失声。”《北海淳于长夏承碑》:“君之群戚,并时繁祉。”这里用为亲戚之意。
5.倍:后作“背”。《礼记·大学》:“而民不倍。”《礼记·中庸》:是故居上不骄,为下不倍。”《管子·任法》:“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大臣者,危主也。”《孟子·滕文公上》:“子之兄弟,事之数十年;师死,而遂倍之。”《荀子·仲尼》:“主疏远之,则全一而不倍。”《荀子·大略》:“教而不称师谓之倍。”《史记·项羽本纪》:“愿伯具言臣之不敢倍德也。”《汉书·贾谊传》:“无倍畔之心。”这里用为背弃,背叛之意。
6.陂:《国语·越语》:“故滨于东海之陂。”《汉书·礼乐志》:“腾雨师,洒路陂。”这里用为边际、旁边之意。
7.简:通“谏”。《诗·周颂·执竞》:“降福简简,威仪反反。既醉既饱,福禄来反。”《左传·成公八年》:“犹之未远,是用大简。”《论语·尧曰》:“帝臣不蔽,简在帝心!”这里用为谏诤,直言规劝之意。
8.或:通“惑”。《管子·回称》:“擅创为令,迷或其君。”《墨子·备蛾传》:“夜半,而城上四面鼓噪,敌人必或。”《孟子·告子上》:“无或乎王之不智也。虽有天下易生之物也。”《大戴礼记·曾子制言》:“贫贱吾恐其或失也。”《汉书·霍去病传》:“别从东道,或失道。”《盐铁论·错币》:“买则失实,卖则失理,其疑或滋益甚。”这里用为迷惑之意。 贤良的人出任官吏,只要决心侍奉君主,就不会再生二心;在朝廷任职,不敢因为职位低下而抱怨,在军队服役,不敢因为有危难而推辞;顺从君上的作为,遵从君主的法令,虚心地等待君主的命令而没有任何的褒贬。所以有嘴巴不为自己说话,有眼睛不为自己察看,而是完全由君主控制着。做官的人,就像人的手一样,在上面要保护头部,在下面要防备脚部。无论是清凉、温暖、寒冷、炙热,不得不解救时,需要手探入其中;利剑迫近身体,双手不敢不立刻与之搏斗。君主不偏私有贤德之人,也不偏私有才能的人,所以民众不会跨越乡界去交游,也没有一百里以外的亲戚。富贵的人、贫贱的人各守本分,愚笨的人、聪明的人各司其职,这是治理国家最高的境界。现在那些轻视爵位俸禄、随便地离去、周游各国以选择他所要侍奉的君主的,我不认为是“廉”。话说得漂亮却悖逆法律、违背君主的心意而固执地进谏,我不称其为“忠”。
施行恩惠以收揽人心、博取声名,我不认为是“仁”。远离俗世而隐居,用这种行为来非议君主,我不认为是“义”。向外出使诸侯列国,在内耗费国家的财用,等到他的国家出现危难的时刻来威胁他的君主,说:“邦交非我不能亲和,仇怨非我不能解除。”君主便相信他的话,把国家事务交给他们去处理,降低君主的声名来抬高自己,损害国家的利益来让其私家获利,我不认为这是“智”。以上这些事物,是乱世产生的学说,是先王的法令所禁止的。先王的法令规定:“大臣不能利用威权滥施刑罚,也不能擅做善事以获取利益,要遵从君王的旨意;不要从私意出发憎恶人,要遵从君王的正道。”古代治平之世的民众,奉行公法,摒弃邪术,一心一意遵奉君主,做好准备等待朝廷的任用。 1.要:古同“约”。《荀子·正论》:“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这里用为约言之意。以明誓的方式就某事作出庄严的承诺或表示某种决心。亦指所订立的誓约、盟约。
2.关:(guān官)通“贯”。《礼记·杂记下》:“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转輠者。”汉王充《论衡·程材》:“《春秋》五经,义相关穿。”《汉书·司马迁传》:“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汉书·王嘉传》:“大臣括发关械、裸躬受笞。”这里用为贯通、贯穿之意。
3.佞:(ning宁)《书·吕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论语·公冶长》:“雍也仁而不佞。”《国语·晋语》:“佞之见佞,果丧其田。”《荀子·脩身》:“佞兑而不曲。”《史记·周本纪》:“为人佞巧。”《广雅》:“佞,巧也。”《说文》:“佞,巧谄高材也。”这里用为花言巧语之意。
4.郎中:(láng狼) 郎,古廊字。原指宫殿廷廊,置侍卫人员所在。官名。战国始置。帝王侍从官侍郎、中郎、郎中等的通称。其职责原为护卫陪从、随时建议,备顾问差遣等侍从之职。郎官一直沿用到清朝。如:郎官(郎中及员外郎的泛称);郎中(郎官。汉代称中郎、侍郎、郎中为郎官,掌星宿之职);郎将(官名);郎署(宿卫官的官署)。《后汉书·桓帝纪》注:“郎官,谓三中郎将下之属官也。” 作为人的领导人如果亲自去审察百官,那么时间就会不够,精力也会不足。而且上级用眼睛观察,那么下面就会打扮外观;上级用耳朵,那么下级就会花言巧语;上级用思虑,那么下级就会用头绪纷繁的言辞。古代君王认为用这三样是不足的,所以不依靠自己的判断而依靠法数、审查赏罚。
先王之所以遵守盟约,所以法律简单而且谁都不会侵犯法律,所以能独自控制天下,再聪明的人也用不上欺诈,再阴险暴躁的人也不能贯穿他们的花言巧语,奸邪之人就没有依靠了。即使远在千里之外,也不敢改变言辞;即使有势力在郎中官那里,也不敢掩盖善事而粉饰坏人;朝廷下的群臣百官,都直接聚集微薄的力量献给君主,不敢互相逾越职守。所以君主要治理的事不足用一天时间而且还有空闲,这就是上级运用权势才这样的。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所以凌1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贷2错3,制不***门。威、制***,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能胜矣。
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4而高科5削,权衡县6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7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8,绌9羡10齐11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12官威13民,退淫14殆15,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16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17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1.凌:假借为“夌”。屈原《国殇》:“终刚强兮不可凌。”《韩非子·初见秦第一》:“中以凌三晋。”本意为侵犯,这里用为打击之意。
2.贷:(dà带)《旧唐书·王世充传》:“有系狱者,皆挠法贷减。”《宋史·刑法志》:“每具狱上闻,辄贷其死。”明高启《凫藻集》:“今姑贷汝。”这里用为饶恕、宽恕之意。
3.错:通“措”。《易·序卦》:“礼义有所错。”《礼记·仲尼燕居》:“君子明于礼乐,举而错之而已。”《荀子·荣辱》:“则君子注错之当,而小人注错之过也。”《荀子·大略》:“错质之臣不息鸡豚,冢卿不修币。”《洪武正韵·暮韵》:“错,同措。”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豫部》:“错,假借为措。”这里用为举措之意。
4.夷:《诗·召南·草虫》:“我心则夷。”《诗·郑风·风雨》:“云胡不夷?”《诗·大雅·桑柔》:“乱生不夷,靡囯不泯。”《诗·大雅·皇矣》:“帝迁明德,串夷载路。”《诗·大雅·召》:“实靖夷我邦。”《左传·成公十六年》:“将塞井夷灶而为行也。”《楚辞·九怀》:“羡馀术兮可夷。”《吕氏春秋·似顺》:“往而夷夫。”本意为平和、平易,这里用为平准之意。
5.科:通“窠”。《易·说卦》:“其于木也,为科上槁。”《孟子·离娄下》:“盈科而后进。”《孟子·尽心上》:“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这里用为坎、坑之意。
6.县:古通“悬”。《诗·魏风·伐檀》:“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鹑兮?”《国语·晋语》:“骊姬请使申,处曲沃以速县。”《礼记·檀弓》:“县棺而封。”《荀子·解蔽》:“桀死于鬲山,纣县于赤旆。”《淮南子·本经》:“县联房植。”《说文》:“县,系也。从系,持县会意。”这里用为悬挂、倒悬之意。
7.阿:《国语·周语》:“弗谏而阿之。”《礼记·月令》:“是察阿党。”《楚辞·逢纷》:“行叩诚而不阿兮。”《吕氏春秋·长见》:“阿郑君之心。”这里用为曲从、迎合之意。
8.缪:(miù谬)通“樛”。《礼记·檀弓下》:“其妻鲁人也,衣衰而缪致。”《荀子·解蔽》:“妒缪于道,而人诱其所迨也。”《汉书·外戚传下》:“即自缪死。”这里用为绞结之意。
9.绌:(chu出)通“黜”。《礼记·王制》:“不孝者,君绌以爵。”《荀子·不苟》:“君子能则宽容易直以开道人,不能则恭敬繜绌以畏事人。”《荀子·非相》:“与世偃仰、缓急、嬴绌。”《荀子·成相》:“展禽三绌,春申道缀,基毕输。”《荀子·尧问》:“仁者绌约,天下冥冥,行全刺之。”《史记·老子列传》:“世子学老子者则绌儒学,儒学亦绌老子。”《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屈平既绌,其后秦欲伐齐,齐与楚从亲。”这里用为贬退之意。
10.羡:《诗·小雅·十月之交》:“四方有羡,我独居忧。”《诗·大雅·皇矣》:“帝谓文王,无然畔援,无然歆羡。”《淮南子·说林训》:“临河而羡鱼,不如归家织网。”《说文》:“羡,贪欲也。”《广韵》:“羡,贪慕也。”《字林》:“慕欲曰羡。”这里用为贪慕之意。
11.齐:《周礼·亨人》:“以给水火之齐。”《礼记·学记》:“大时不齐。”《楚辞·屈原·涉江》:“与日月齐光。”《荀子·王霸》:“所闻所见,诚以齐矣。”这里用为同等,相等之意。
12.属:《诗·小雅·角弓》:“君子有徽猷,小人与属。”《荀子·礼论》:“天子之丧,动四海,属诸侯。”《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亡国破家相随属。”《史记·魏公子列传》:“冠盖相属。”《水经注·江水》:“常有高猿长啸,属引凄异。”这里用为连接之意。
13.威:《易·家人·上九》:“有孚,威如,终,吉。”《易·大有·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诗·小雅·采芑》:“征伐玁狁,蛮荆来威。”《诗·周颂·有容》:“既有淫威,降福孔夷。”毛传:“威,则。”郑玄笺:“既有大则,谓用殷正朔行其礼乐,如天子也。”《老子·第七十二章》:“民不畏威,则大威至。”《尔雅·释言》:“威,则也。”郭璞注:“威仪可法则。”这里用为“法则”之意。
14.淫:《书·大禹谟》:“罔淫于乐。”孔传:“淫,过也。”《左传·隐公三年》:“骄奢淫泆。”孔颖达疏:“淫,谓耆欲过度。”《论语·八佾》:“子曰:‘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诗·关雎序》:“不淫其色。”孔颖达疏:“淫者,过也,过其度量谓之为淫。”《礼记·王制》:“齐八政以防淫。”孔颖达疏:“淫,谓过奢侈。”《孟子·滕文公下》:“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荀子·不苟》:“小心则淫而倾。”《荀子·富国》:“或佚或乐,或劬或劳,非特以为淫泰夸丽之声。”《韩非子·爱臣》:“赦死宥刑,是谓威淫。”这里用为过度之意。
15.殆:假借为“怠”。《诗·商颂·玄鸟》:“受命不殆。”《左传·昭公五年》:“滋敝邑休殆。”这里用为懒惰之意。
16.易:《易·系辞下》:“易者使倾。”《庄子·应帝王》:“是于圣人也,胥易技兿。”《礼记·乐记》:“易慢之心入之矣。”《汉书·王嘉传》:“吏民慢易之。”《韩非子·五蠹》:“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这里用为轻视之意。含有“不以为意”的意思。
17.贵:《老子·十三章》:“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国语·晋语》:“贵货而贱土。”《礼记·中庸》:“去谗远色,贱货而贵德。”《荀子·大略》:“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荀子·宥坐》:“因丽节文,非无良材也,盖曰贵文也。”《吕氏春秋·察今》:“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韩非子·初见秦》:“而民为之者,是贵奋死也。”《商君书·画策》:“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这里用为崇尚、重视之意。 所谓为人臣子侵害他的领导人,就象地形起伏一样,逐渐地变化下去,就会使领导人失去方向,东西方位调了头而自己还不知道。所以先王设置司南之官来端正清晨和夕阳的方向。所以明智的领导人使群臣百官不在法律之外打主意,也不在法律之内乱施恩惠,一举一动没有不合法的。法,是用来打击违法和游于法律之外的私行的;严刑,是根据法令来惩罚下臣的。威势不会用来饶恕举措,法制不会出自两个门户。
威势与法制一样,那么众多的邪门歪道就明星了;执法不讲信用,那么君主的行为就危险了;刑罚不断,那么邪恶的东西就得不到胜利。所以说,巧匠心目中有墨绳,还是要先以规矩为度量;有上等智慧的人办事,还是先要以先王的方法为比较,所以墨线拉直了斜木材就可以斩直,水平仪放平了凸凹不平的木材就可以削平,秤悬挂起来就可以去重就轻使之平衡,斗与石设置起来就可以减多益少使之平均。所以,以法治国,就是约束人们的举措而已。法律不会迎合权贵,墨线不会屈从歪木,法律所制裁的,即使是智者也推辞不了,即使是勇者也不敢争辩。刑罚所过之处不回避大臣,奖赏善行不会遗漏百姓。
所以纠正上级的过失,追究下级的歪斜,治理混乱解决纠纷,贬退贪慕同等是非,统一民众行轨,没有什么比得上法律。连接百官之法则于民,摒退过分的懒惰,制止欺骗诈伪,没有什么比得上刑罚。刑罚重,那么官吏就不敢以权贵轻视卑贱;法制审明,那么上级的尊贵就不会被侵犯。上级尊贵不会被侵犯,那么领导人就强盛而且遵守盟约,所以先王重视诚信而把它传下来。领导人如果丢开法制而用私心,那么上下级就会没有区别了。 上节韩非谈了诚信问题,本节韩非则转而谈到凡事要有标准。什么是治理、管理的标准呢?就是法律。要以法办事,依法办事,要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规矩,才能把事情办好。所以,在治理、管理上,不能感情用事,不能跟着感觉走。
这里,韩非谈到一个问题,即,法律,是用来打击违法和游于法律之外的私行的;严刑,是根据法令来惩罚违法的。也就是说,法律有一定的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但这只是在大的方面。人们的日常行为不可能都用法律来规定,这一点被韩非忽略了,也被后来的法家们忽略了,直到现在也被忽略了。真正能约束人们行为的是社会行为规范——即民风民俗——风俗习惯,也就是“礼”!人们每干一件事,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而是在乎周围亲朋好友的“看法”,这个“看法”,就是风俗习惯。
所以,人们的日常行为是受风俗习惯约束的,在旧的风俗习惯被冲破、被取消以后,人们实际上是在一个混乱的人群中摸索,依靠自己儿时在家乡、在家庭中学到的行为来行为。各种不同的风俗习惯在现代城市中发生冲突,于是人们便茫然了,便不知所措了,便违法了。所以,单纯地强调“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也就是法家们失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