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不服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申请行政许可证和执照、拒绝保护权利、未发放抚恤金等行政行为,以及涉及自然资源、农业承包合同等的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包括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调解、刑事诉讼授权行为、可反复适用的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
1、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许可证和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以及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9、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哪些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