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解决执行难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多年来倍受社会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 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 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一、建立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消极执行,在法院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道路远的不执行、难度大的不执行,甚至有些素质低的执行人员当事人不找、不送不执行,当事人上访、领导过问,可以堂而皇之地以维护稳定为理由不执行。什么当事人的权益、什么执行期限,概不理会。因此,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要过硬的执行队伍。在过去,由于重审判轻执行现象的影响,法院精干力量往往被派遣到审判一线,使执行人员的队伍素质偏弱偏低。现在我们意识到,执行人员不光是能吃苦受累就行,更需要的是扎实的法律根底和丰富的执行智慧。没有较强的业务技能,是干不好执行的。除法律知识外、执行人员更要考虑社会风俗、人们的生活习惯等等。现在执行人员的比例在法院有了提高,通过人员交流、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逐步提升,尽管如此执行队伍的素质问题仍不容乐观。对执行员的选任,各法院通常指派有审判资格的人担任,但是普通的审判员能否干好执行呢?笔者认为执行员的选任应当通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在任命前一要考察,二要考核,三要见习,不适合执行的人员要及时更换。同时,对执行人员要及时地、不断地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彻底地消除不请不送不执行,又请又送才执行的现象。只有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执行难才有希望得以解决。二、排除干预执行的各种障碍为了解决执行难,中***中央专门作出了决定,提出党政机关要支持法院依法执行,不得干预法院执行工作。但在现实中好多地方在落实这一决定不到位,有的是为了地方经济的利益,有的为了领导干部的私情,常常以维护稳定为理由,动辄让执行人员汇报案件,通过行政手段对法院工作进行干预。比如一个企业负债累累,为了保全自己的面子,没有领导的批准、破产是不行的,你要执行,领导会说欠工人工资、保险金多,可能会造成职工上访等,加以干预。维护稳定是重要的,但依法执行、依法办事,建立法治社会不是中央一直在努力推行的吗?以维护稳定为借口,干预案件的执行,长远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会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只靠法院的努力 也是不行的。法院的工作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人大的监督,但笔者认为重要的还是要有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办案的意识。笔者认为上级部门过问案件应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建立案件监督制度,党委、人大等上级机关监督法院执行案件,应以正规的文件形式进行督办,法院接到文件后也要将案件执行情况以文字形式向有关机关汇报说明。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考虑到维护稳定,有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维护稳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党政干预,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三、建立诚信社会欠债还钱,自古一理。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诚信度却不能得到有效提升,以致一些人欠的钱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更有甚者如借银行款,开始就不想还,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大着胆子让债权人告他,就是知道他不讲诚信在社会上对他的生活基本上没影响。法院执行时,则转移财产,变更主体等。现在全社会已认识到社会诚信的重要,在积极地呼唤诚信。但只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应当有一定的制度来促进诚信,使不讲诚信的人就在社会上寸步难行。现在最高法院正在建立全社会执行威慑机制,使不讲诚信的人有钱不能花、不能投资等,但笔者认为仅靠法院的力量,还是不够的,一定要以立法的形式,让全社会参与。例如加强身份管理,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对不讲信用的人设立严格的障碍。对企业单位的资金加强监督,每个单位在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不按规定设立账户、违规转移资金的,对银行等单位要加以重罚等。有的被执行人欠他人巨款,但住的豪房、开的名车都在他人名下登记,夫妻离婚,财产全在债务人的配偶名下,两个却仍然生活在一起等。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法院执行,强势打造诚信社会。四、对现行的执行机构体质进行改革从已实行垂直领导的工商、税务、计量等政府部门看,垂直领导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实行垂直领导或单纯地人、财、物与地方政府 脱钩,从法律上和其他方面看,阻力不小。现在正在酝酿执行机构在省级以下进行独立并垂直领导,笔者认为是可行的。省法院对全省的执行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是有规定的,也不存在审级问题。这样会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排除党政干预 ,有利于把好执行队伍选任关。同时,执行机构由上级统一管理,更有利于队伍的整体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案件的监督,还可以将案件顺畅地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五、建立高效的执行法律体系“强制执行法”已经讨论了很多年,关于“强制执行法”的解读书籍也已出了不少,但现在执行中的法律依据规定的仍然比较笼统。虽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但远远赶不上社会的发展和规避法律手段的更新。法律对于拒不协助执行的人只能处罚,而处罚措施又规定得那么软弱无力。有的被执行人甚至找到法院宁可被拘留其十五天也不执行案件,这实在是对法律的蔑视。拒不执行案件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实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则不予立案。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要移送被执行人等涉嫌犯罪的证据,这与公安机关所具备的侦察职责也不相符合。过去把拒不执行案件由法院执行机构移送刑庭直接判处,程序简便,效率也较高。现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执行抗法事件,要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再来审判,程序繁琐,也容易造成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推委,不利于给拒不执行法律的被执行人以威慑。笔者认为,对拒不执行涉嫌犯罪的,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判决。对证据不足,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对人民法院进行判处的案件,可规定由检察机关派员到场进行监督等。从国外立法实践看,这样也是可行的。拒不执行,损害的不仅是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它对抗的是国家的法律,影响的是社会的诚信和经济的发展,更影响社会的稳定。从立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看,约束执行人员的规定越来越多,这是正确的,也是必须的。但为了有利于执行,要授予执行员更便于执行的权力。如对协助执行的人拒不协助的,除处罚外可以强制执行;对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执行人员有权审查,并有权排除无理异议,强制执行等。解决执行难是全社会的问题,但如果把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归责于法院一家,解决执行难的责任也都由法院承担,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客观的。解决执行难,只有靠全社会***同努力才能更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作者系河北省平山县法院执行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