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放宽了
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放宽,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因职务犯罪被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或刑罚执行完毕后,可以依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获得减刑或假释的机会。
一、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放宽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对于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平衡惩罚与教育、改造与回归社会的关系,促使罪犯积极改造,降低再犯罪率。
二、减刑假释的放宽条件与程序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首先,罪犯必须表现出良好的改造态度和行为,积极参加劳动、学习等活动,遵守监规纪律。其次,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服刑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后,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方可实施减刑或假释。
三、放宽政策的限制与监督
虽然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政策有所放宽,但并不意味着无限制地放宽。法律对于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幅度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减刑假释的实施进行严格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操作。
四、对放宽政策的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政策的放宽,对于促进罪犯改造、降低再犯罪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这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同努力和配合,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帮扶和监管,确保他们真正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综上所述:
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放宽是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下进行的政策调整,旨在更好地平衡惩罚与教育、改造与回归社会的关系。然而,这种放宽并非无限制的,而是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社会各方面也需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帮扶和监管,确保他们真正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