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修改要有多少人以上通过

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扩展资料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产党员网-中华人民***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