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会见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了解的事项
前言
刑事律师会见的一个重点是“发现”,即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沟通了解案情,然后发现有利当事人的证据、事实和情节;另外一重点是“告知”,就是让当事人充分了解了法律规定的基本诉讼权利以及刑事实体上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律师会在当事人了解的诉讼权利和犯罪构成要件后,与律师充分沟通案情。
一、关于律师了解案情6大内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可以从以下6大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犯罪主体在法律上对案件的影响是重大的,如未成年人14和16周岁的临界点,是否在校生等,有无前科劣迹等。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这里重点关注罪与非罪的问题。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有没有从犯,未遂等情节,事实和数额有没有争议。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例如发现不在场等无罪证据的问题。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了解案发经过,有没有自首等情节。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关注是否有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二、关于刑事诉讼权利的告知的3大方面
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受监听,但是以往的案例显示,个别办案机关存在违法监听的情况。当然即使有违法监听,法律规定会见过程被监听的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是重大案件,律师一般可以适当提示,把不被监听的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然后再重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了解案情,法律咨询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告知基本的诉讼权利和讯问规定8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三)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享有办案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等异议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办案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八)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以上内容,重点是第7和第6项,告知笔录签署和签认相关证据材料的注意权利。律师要懂得让当事人区分供述和笔录的关系,笔录只是供述的载体,但对供述非常重要。笔录要看清楚再签名,如果笔录内容与自己说的不一致,要修改。如果办案人员不给修改,笔录的内容又与自己说的不一致,也不要单纯地拒绝签名,可以直接写上“以上内容与我说的不同”等表达笔录与自己供述不一致的内容,再签名。而证据材料,在签认时,也要适当的辩解,如果自己不清楚不知道,也要写明。
第二、告知刑事程序和强制措施的5项规定内容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重点是审查逮捕的重要性;
(二)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例如业内所说的黄金37天等。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
(五)告知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程序重点;
这里重点是开始传唤或拘留时的过程,核实有没有自首情节。另一个重点是审查逮捕期间,如果涉及无罪辩解和未成年人的,要告知向审查逮捕的经办检察官表达意见的重要性。
第三、告知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关联的5项规定
(一)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
(二)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规定;
(三)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四)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在第一次会见时以上是告知的重点内容,当事人要在充分知道上述规定后,再向辩护律师陈述案情。
三、余论
律师会见是个技术活,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充分告知法律规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然后重点发现有利于当事人事实和情节。
同时,律师也会注意会见过程中不被监听权利,以及被违规监听可能对当事人的产生的不利风险。
当然,这里就辩护律师对于涉及法律规定和权利告知后,由当事人充分理解下自己选择陈述。
总之,律师会见既是讲法律规定的一环,也是讲技术的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