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

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如下: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生态文明、军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拓展知识:

档案存放地查询:

1、有工作单位的人,档案一般存放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如果工作单位规模较小没有存放档案的条件员工的档案会由单位寄存在当地人才市场。学生的档案是存放在学校学籍科。

2、社会人士的档案会存放在单位或者人才市场。可以去单位档案管理处查询自己的档案。如果单位将员工的档案寄存在人才市场,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查询自己的档案。

3、刚毕业的学生,档案会由学校寄到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场,由于档案的传递较慢,毕业两个月以内档案还在学校学籍科可以查到;两个月以后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查询。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或者人才网站查询。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