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中的议案适用于

党政机关公文中的议案适用于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等。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议案的特点

1.涉及内容重要

议案一般是针对现实中存在较重要问题,这些问题是政府无权决定,需提请人大或人大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一经审议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2.行文定向流动

议案不是普发公文,其制发有明显的特定性。如行文机关是某级政府,那么主送机关就一定是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行文关系十分确定。

3.时限性极强

议案是一种特殊的公文,需专门的会议机构才能处理。议案提出后,经会议审议讨论,或通过,或修正,或否决。只有获得通过的议案,才能付诸实施。没有获得通过的议案,没有任何法定效力。另外,它必须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开会前送达,才能及时审议,可见其效能局限于会议期间。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