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地方探索在司法委托拍卖中借助网络平台,突破地域限制,使拍卖标的信息公开程度更高,交易价格最大化。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亟需出台新的司法文件加以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