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原则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根据一些国家的传统或立法以及若干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法律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作为国际私法解决实体问题的争议的依据。早在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条就规定:在法无规定时,允许适用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1972年的美国《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第6条“法律选择的原则”也允许在宪法和本州成文法没有规定时,可根据该条提出的七项因素(多为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决定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