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信用卡透支二十三万判刑几年

刘某某,安徽宣城人,因信用卡透支未按时还清而失联。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某某上诉。最近二审法院改判他无罪,因为他恶意透支的金额达不到犯罪。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某银行广德县支行办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之后,刘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2015年4月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刘没有继续还款。刘离开广德县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银行工作人员。银行上门催收、公告催收三个多月后,刘某某仍未归还。截至案发,***透支本金43685.91元。

2018年7月,刘在湖北武汉落网。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上诉称,其信用卡中途丢失,补卡后分期还款6000余元,还款后卡无法正常使用;银行未能收到两笔托收;他的家庭资产、医疗保险等。没有改变。他想在儿子大学毕业后一起还清本金和滞纳金,无意逃避;另外,手机在2017年底意外停机。

宣城中院认为,去年1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为信用卡诈骗罪,而本案中刘恶意透支不足5万元,应根据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因此,刘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总而言之,他被判无罪。根据《新安晚报》

律师说法:起刑数额的变化避免了法律的滞后性和机械性。

信用卡诈骗罪是什么罪?恶意透支有额度限制吗?宣城中院二审改判是否意味着我国放宽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剑介绍,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

付剑表示,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规定,《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本案一审、二审结果差异的关键点在于被告人刘某某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以及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一审审理中,恶意透支的数额参照普通诈骗的数额,起点较低;法院二审审理此案时,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立案数额,起点明确为5万元。因此,不同的刑事立案标准导致了一、二审法院不同的审判结果。

赵良善认为,二审法院改判正确,因为01030

赵良善表示,二审改判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二审以立法机关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件客观事实为依据。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颁布之前,很多信用卡透支5万元以下就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但新司法解释提高了起点,导致信用卡透支5万元以下不再入罪。但这并不是放松罪名,而是在结合信用卡的特点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区分民事借贷行为和刑事信用卡诈骗行为,经过慎重考虑和市场定位,对信用卡犯罪做出新的标准,以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信用卡市场,更好地界定罪与非罪。法律和社会密不可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中的刑罚量的变化是与时俱进的,不是放松,而是为了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和机械性。

相关问答:相关问答:为什么各大行信用卡都是从武汉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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