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是什么?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二、敬业奉献。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
五、为人师表。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六、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