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怎么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此公司的资产混同?急.......我会追加分的
你要拿出证据证明此房产是从公司过户过其到法定代表人私人名下,就可以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申请执行该法定代表人的房产。请参见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
公司是法人,法人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在公司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他可能是股东之一,公司才是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所以,股东的财产不是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也不是股东的财产(是公司自己这个“人”)的财产,它欠的债只能由它自己还,还不起就可能“死”(破产)。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向它的股东主张债权,这是原则。但是,出现公司法20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债权人有权直接主张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这是例外。公司和股东不存在你所说的混同问题,仅仅有可能存在连带责任。混同的法律概念是自债权债务归于一人从而使债权债务消灭的现象。
补充:1、如果原来仅仅起诉公司而没有把滥用权利转移房产的股东列为***同被告,就要重新起诉,以滥用权利转移财产的股东(是该法定代表本人吧)为被告,要求他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还有其他股东参与此事,也要以他们为***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这责任不限于该房产,还可以是他们其他合法所有的财产。你的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判确认,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2、如果股东初为逃避债务决议公司无偿转让房产给法定代表人,你还可依据合同法74条申请法院撤销转让行为,使房产回复到公司名下,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