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民委员会依据的原则
居委会即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一、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宣传;
4、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5、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6、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二、社区居委会服务承诺制度
1、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项目,明确服务标准。
2、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接待并实行承诺,明确办理时限和解决程度,建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三、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1、居委会干部要实践落实科学发展的学习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居民委员会工作。
2、热心为群众工作,虚心接受群众意见,大胆工作,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3、班子内部团结合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任全面负责,其它成员必须协助主任搞好本职工作。
4、实行坐班工作制,坚持每天上下班签到制度。
5、要以身作则,事事带头做好,做群众的表率。
6、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居委会的一切财务开支必须报请街办分管领导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