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中“物”的概念是什么?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一、民法学上所称为“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即物的非人格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这是广义的物的概念,狭义的物,即实物,被认为是物权法上的物,即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物质形体的物。
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
1、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
2、物须为人所能支配。
3、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
4、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三、民事法律中的物须满足三个要件:
1、必须充分一般代理行为之要件。
2、代理人在表面有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为代理人的客观事实,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的特殊关系。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