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内容包括总则、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注明了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二)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
(三)未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
(四)聘用未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的;
(五)制作虚假培训档案的。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煤矿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
(一)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三)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四)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三)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四)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