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有关社会保障的条款

法律主观:

现行宪法关于社会保障权的规定现行《宪法》与社会保障权相关的条文包括第14条、第21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及第49条。内容包括:第一,对人民生活的改善。《宪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这一规定将为国家适时提高人民福利、使人民***享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宪法基础。第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一条对于国家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社会福利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和准则,属于社会福利保障的范畴。第三,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这一条是关于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定,为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提供了宪法基础。医疗保障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政府都把医疗保障放在社会保障的突出位置。第四,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是世界公认的做法,其属于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第五,公民特殊情况下的物质帮助及军人的优抚、优待问题。《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提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一条是关于狭义上或者说是典型的社会保障权的规定,涉及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及社会优抚的制度设定问题。第六,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