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审限审批表必须放正卷还是有副卷放副卷里

一、民事、行政、赔偿、执行案件正卷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案件登记表(二审案件登记表、申请再审案件登记表、申诉案件登记表、抗诉案件登记表、提审案件登记表、赔偿委员会决定案件登记表、执行申诉案件登记表、执行复议案件登记表,可以入正卷的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材料);

4. 初访人员登记表或续访人员登记表;

5. 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 原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一审、二审、申诉等,按时间顺序倒列);

7. 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8. 诉讼费收取手续;

9. 上诉书、抗诉书、再审申请书、执行监督申请书、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

10. 答辩意见;

11. 调卷函、送卷函;

12. 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1)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13. 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

14. 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

15.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上诉人、申请再审人证据材料;

(2)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证据材料;

(3)其他来源的证据材料;

16. 司法鉴定材料;

17. 传票;

18. 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听证笔录;

19. 代理词;

20. 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扣除审限审批表(此项如果认为不宜公开,可以入副卷相关位置);

21. 撤诉书、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22. 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

23. 本院法律文书正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

24. 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25. 物证处理材料;

26. 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

27. 民事、行政执行材料;

28. 委托送达函;

29. 送达回证;

30. 退卷函;

31.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等相关材料;

32.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书面材料(上述记录的其他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33. 备考表;

34. 证物袋;

35. 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