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审限审批表必须放正卷还是有副卷放副卷里
一、民事、行政、赔偿、执行案件正卷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案件登记表(二审案件登记表、申请再审案件登记表、申诉案件登记表、抗诉案件登记表、提审案件登记表、赔偿委员会决定案件登记表、执行申诉案件登记表、执行复议案件登记表,可以入正卷的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材料);
4. 初访人员登记表或续访人员登记表;
5. 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 原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一审、二审、申诉等,按时间顺序倒列);
7. 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8. 诉讼费收取手续;
9. 上诉书、抗诉书、再审申请书、执行监督申请书、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
10. 答辩意见;
11. 调卷函、送卷函;
12. 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1)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13. 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
14. 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
15.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上诉人、申请再审人证据材料;
(2)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证据材料;
(3)其他来源的证据材料;
16. 司法鉴定材料;
17. 传票;
18. 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听证笔录;
19. 代理词;
20. 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扣除审限审批表(此项如果认为不宜公开,可以入副卷相关位置);
21. 撤诉书、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22. 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
23. 本院法律文书正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
24. 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25. 物证处理材料;
26. 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
27. 民事、行政执行材料;
28. 委托送达函;
29. 送达回证;
30. 退卷函;
31.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等相关材料;
32.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书面材料(上述记录的其他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33. 备考表;
34. 证物袋;
35. 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