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瓶车管理规定2021

2021杭州电瓶车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同时根据年迈人员在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伤亡比例偏高的特点,增加引导性规定: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自购车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免费登记办理电动车行驶证、号牌,在申请期间可持发票,或来源凭证临时上路行驶,另外停放或充电应当在指定区域。路行驶应该靠右,骑乘都要戴头盔、可使用儿童座椅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最大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将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内容的数据信息上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