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诚性法律行为的名词解释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即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民事法律行为即可成立并发生效力,至于交付实物,是履行义务的问题,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的区别:
1、实践性法律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后,必须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双方达成协议时,民事法律行为尚未成立,对双方不能产生约束力。一旦交付实物,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无偿法律行为一般属 于实践性法律行为,如借用、无偿借贷、无偿保管、无偿运输等行为;
2、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票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3、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算成立,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实践性行为因意思表示完成,还不能发生效力,所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例外,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质押等合同就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约定的,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规定如下:
(一)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