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私舞弊和法律依据
徇私舞弊的意思是为了私人关系(或自身利益)而使用欺骗(他人)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该成语出自出自明朝施耐庵所写《水浒传》之中。而营私舞弊是为达到个人利益,有意欺瞒事实真相,最早出现在《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两者区别在于主观恶意不同,徇私舞弊是为了私人关系,而营私舞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徇私舞弊罪成立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是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
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徇私、徇情动机,如果行为人故意对无罪之人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