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 9 块 9 卖父亲自制酸菜被买家索赔1000元?

新闻之所以上热搜,关键在于“老农”“哭泣”“自制腌菜”“十倍赔偿”。顺着这个逻辑说一下这个过程。

1、为什么在网上购买“自制咸菜”的消费者有理由要求十倍的赔偿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闻中购买咸菜的消费者就是以“自制咸菜”系预包装食品,没有生存日期、保质期的三无产品来索赔。消费者预先设定,自制咸菜就是预包装食品,进而应当《食品安全法》为规定惩罚性赔偿主张损失。

2、为什么说“自制咸菜”不是预包装食品?

首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都有明确的定义,“食品是指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但是新闻中的咸菜加上了包装就一定是“预包装食品”吗?事实并非如此,从食品安全的对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可以看出是预先包装进而再出售的,老人家自制的咸菜最多也只是放在瓶瓶罐罐的容器里怎么能算预先包装呢?后期在网上销售为便于运输,尤其为防止菜液渗漏采用了塑料袋子包装的形式,生产过程中的预先包装完全两回事。

3、自制咸菜不能按照《产品质量法》中的“食品”或者“预先包装食品”要求十倍赔偿。

十倍赔偿有前提,并非所有三无产品都应当十倍赔偿,《产品质量法》第148条规定的很明确“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虽然不符合产品规定,但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不能主张十倍赔偿。

“自制咸菜”应当属于初级农产品,这个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里有定义“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样读起来有循环定义的意思,好像还是不太明白。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4月4日《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通知中的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有相对比较明细的界定,该附近中提到“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所以呢,农民自己基于农产品本身稍作加工即出售的并非《产品质量法》严格意义食品或者预先包装食品。《产品质量法》主要是约束工业食品加工,在食材的基础上对于食品进行整体上味道、形状、外包装等等的一个操作过程;而初级农产品只是对于农业产品收工式地加工,两者之间有完全的区别。不是说初级农产品就完全没有质量或者安全标准了,这个在《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责任,不管是工业食品还是初级农产品,只要是入口的东西,安全永远是第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