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及概算设计单位质量不合格造成不良影响的惩罚措施及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是合同

二是

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建设单位)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不良行为内容

1、无开发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

4、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

5、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

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7、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8、索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0、未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11、未按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项目性质;

1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13、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以及物业管理房屋等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

14、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5、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16、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或被认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关规定引发居民集体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7、在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危险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伤亡事故或经认定由于管理不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9、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0、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凡实施行政处罚1次的,建设局即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列入“黑名单”,取消该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具体期限另行确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开发企业自行整改到位,未被行政处罚,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2次以上(含2次)的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

二、 其它建设单位

(一) 不良行为内容

1、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2、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3、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4、索贿、受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5、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6、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8、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9、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10、不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11、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12、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14、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5、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规指定发包;

1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7、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8、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的;

19、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0、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21、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22、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2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4、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6、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27、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有上述不良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必要时媒体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

一、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

1.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质;

1.2、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3、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1.4、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1.5、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单位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

1.6、因严重违反国家和江苏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和标准,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

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审图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1.8、工程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1.9、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10、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

2.1、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2.2、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3、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2.4、恶性竞争;

2.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

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

3.3、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5、市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接业务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该单位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作为其年检初审重要依据之一。

2、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其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连续两年记分均达100分者,取消其一年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3、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执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

1.1、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格;

1.2、 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3、无证或超越资格执业;

1.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1.5、因严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

1.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1.7、工程勘察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1.8、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9、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收取费用;

1.10、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

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

2.1、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

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

3.3、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年度记分累计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限期整改,限制直至取消该人员本年度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工作,并作为年度资格年检重要依据。

2、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建筑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

一、 建筑业施工企业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100分。

1.1、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1.2、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或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或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3、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或与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中标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或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1.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的,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合同履行纠纷的,或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1.5、应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开工的;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的,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规定范围施工的;

1.6、 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1.7、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1.8、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9、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10、阻碍对投诉调查处理的;

1.11、市外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本本承接业务的;

1.12、故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造成影响的;

1.13、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50分。

2.1、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不影响中标结果情况下,自行纠正的;

2.2、 投标入围后,不参加投标一年内有三次的;

2.3、 非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2.4、 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二次或投诉不实有二次的;

2.5、无故不参加评标询标的;

2.6、经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

2.7、 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2.8、 竣工验收一次不合格的;

2.9、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

2.10、没有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引起投诉并经查实的;

2.11、 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

2.12 、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不办理分包备案手续的;

2.12、 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2.13、 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2.14、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20分。

3.1、工程在市区施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占用挖掘手续的;

3.2、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一次或投诉不实有一次的;

3.3、按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或施工人员未按规定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擅自上岗作业的;

3.4、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擅自变更的;

3.5、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3.6、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3.7、名称、地址、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未办理手续的;

3.8、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

3.9、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用的;

3.10、不按规定对工程各类原材料等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

3.11、不按规定留置砂浆、砼试块和进行养护的;

3.12、不能在施工现场提供质安相关资料的;

3.13、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的,或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

3.14、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3.15、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材料的,造成损坏或损失的;

3.16、无故不履行合同条款,拖延工期的;

3.17、未按要求办理安全评价和竣工验收的;

3.18、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

3.19、未按期报送报表或内容不真实;

3.20、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

3.21、其他违反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年度累计记分满100分(含100分),投标时扣0.1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

2、年度累计记分满150分(含150分),投标时扣0.2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

3、年度累计记分满200分(含200分),投标时扣0.3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6个月。

发生安全事故的,投标记分按原有规定执行。

累计记分100分(含100分)以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最低级,取消参与行业各种评先资格。

累计记分满150-200分(含150分和200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资质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建议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证书等处理(处罚)。

二、 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一) 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0分。

1.1、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2、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涂改、出卖或转让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1.5、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施工规范或技术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有严重隐患,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1.6、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7、未按照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1.8、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施工的;

1.9、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0分。

2.1、经有关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或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

2.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检查累计三次不到岗的;

2.3、应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就进行工程施工的;

2.4、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2.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后果的;

2.7、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

2.8、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

2.9、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

2.10、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2.11、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