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干前出去的村民有资格参与坟山征收款的分配吗
是否有权参与分配?
一、确认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类案件的关键;
即户口在本集体的,原则上有权参与分配;户口不在或迁出的,原则上就没有资格了。基本判断标准(刚性标准)。就是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如果这三者是一致的,则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外出多年无讯,被注销户口后,又回来的?
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是,只要恢复户口即享有参加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因此,同类型诉求者分配权资格可以参照这个判决。
三、户口并非是唯一合法资格标准。
一个村里,有部分人被农转非的,户口已经不在村里了,但也未被安排工作的,对于这种人,法院认为,征用土地后获得的土地补偿金,是对失地村民的一种经济补偿,以前被迫农转非,且未被安排工作的,可以参与后来的分配。
1、准确认识土地征收补偿金的性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享有,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表集体占有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均是对土地的补偿,合称土地补偿金。土地补偿金的性质同土地一样,应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既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所有,也不是村集体成员***有,而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凡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都具有享受土地补偿金的权利。
2、分配方案:
根据村民委员自治法的规定,包括对土地补偿金处分在内的重要事项,由村民民主议定。我国法律允许并支持村民行使自治权。土地补偿金的分配应由村民全体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处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处分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里的关键是民主议定程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换言之,只要民主议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其处分就都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其他情况下,如何来认定?
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一个长期争论而日前仍悬而未决的问题。除了前面的基本标准外,还有一个依据情势原则判断标准(柔性标准)。
(1) 外出经商、务工人员。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 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这类人群虽然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以后的最基本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的,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 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对“农嫁农”的情况,原则上不论结婚后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对“农嫁非”的,如果其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4) 对并非因国家规定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个人原因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其迁出户口开始丧失原成员资格。
(5)“空挂户”人员。所谓“空挂户”是指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现象。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在确定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成员资格予以排除。
(6) 回乡退养人员。这些人虽然将户口迁回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仍被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因此,其不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