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么?如何开办农村金融机构(具体步骤),例如村级信贷机构?

最新的准入政策有.

(1)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2)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后面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章的介绍

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局长黄毅昨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国际研讨会”上称,对于小额信贷银监会不是不监管,而是找不出监管的法律依据。

黄毅说,按照国务院推行“依法行政”的思路,银监会的监管权限应该由法律规定,而现在的《银行业监管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两个法律都没有授予银监会监管小额信贷的权利。

黄毅还指出,小额信贷这一类机构在中国如何发展还需要研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引进中国,变成一种有效的金融模式,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例如,引进中国的小额信贷机构是否都是扶贫性的,还是有商业性的,还是既是扶贫性又是商业性的?如果是扶贫性的机构,要考虑资金来源问题;如果是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则需要很强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还需要优秀的团队,而且对信贷人员的能力要求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