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律师会见规定
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的规定有: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间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等特殊案件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外。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那么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但是律师会见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并不能核实证据,也不能阅卷,会见权是律师的重要权利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