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要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到达肥城后应24小时内向辖区派出所报告。社区应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摸排流动人口底数,准确掌握其基本信息,同时申报居住登记。

二、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要自觉申报承租人信息。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告辖区派出所。

三、各类用工单位要按时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各用工单位要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全面登记流动人口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辖区派出所。

四、申报登记途径。登陆“互联网+民生警务平台”和“山东微警务”申报;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肥城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