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备规定的内容主要有( )等。
法律分析:
作战预案。是部队为完成作战任务而制定的指导作战准备和作战行动的预定方案,通常可区分为作战行动总体计划、作战行动分支计划和作战保障计划三个部分。作战行动总体计划是组织部队实施作战行动的规划和依据,是整个作战预案的核心,也是制定作战行动分支计划、保障计划的依据。作战行动分支计划,是依据作战行动总体计划在作战行动某一方面的具体化,通常包括反侦察计划、信息战计划、防空计划、反空降计划、火力计划、后方防卫计划等。不同的作战行动分支计划其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作战行动分支计划由各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作战行动总体计划和参谋长指示拟制。时间紧迫时,分支计划也可与总体计划合并拟制。作战保障计划,是组织实施部队作战的各项保障的计划,是司令(参谋)部对组织实施部队作战中各项保障措施的设想和安排。通常包括侦察、通信、警戒、电子对抗、防化、工程、伪装、气象水文及交通等各种保障计划。作战保障计划的拟制,应根据上级指示、本级首长决心和作战行动计划的要求,由参谋长统一组织,各主管业务部门分头承办。后勤与装备保障计划通常由后勤、装备部门拟制后由司令(参谋)部统一整理。指挥所编组方案。是明确指挥所人员编成及任务的方案。内容通常包括:指挥所的种类,如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后方指挥所,需要时还可建立前方指挥所、专项(辅助)指挥所;各种指挥所的人员组成、任务;指挥工具、器材的区分;指挥所位置;开设或转移时间及方法;指挥所的防卫及各种保障措施等。战时动员扩编方案。是兵员动员、扩充编制的方案,是对战时扩充编制、增建部队的设想和筹划。负有扩编任务的部队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和动员扩编计划,拟制战时部队扩编、兵员动员及后勤动员方案。其中,战时动员扩编方案内容通常包括:扩编单位及编制数,扩编基础数,扩编方法、步骤,征集补充的地区及数量,兵员集结地域,装备、器材和物资的来源、补充方法,完成的时限,动员扩编的组织领导等。收拢方案。是为使离开营区担负执勤、训练、施工、生产任务或驻地比较分散的部队、分队迅速集中而拟制的行动方案。内容通常包括:需要收拢单位、人员数量;执行任务的性质和现在地点;收拢的地点、路线和距离;收拢的方式及时限;联络的方法;组织指挥和各种保障等。疏散方案。是部队在有情况前离开驻地,实施疏散配置的方案。目的是防范敌人突然袭击对部队的人员、装备和物资造成损失。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时机,疏散通常又分为早期疏散、紧急疏散和临空疏散。疏散方案内容通常包括:敌情预想;疏散地域划分;进出路线、开进序列和方式;携行装备、物资的标准和数量;各种保障(如警戒、通信、防空、工程伪装等)及“三防”措施;指挥的组织;信(记)号规定等。抢险救灾方案。是司令(参谋)部根据可能遂行的抢险救灾任务,拟制的对策方案。通常包括:抢险救灾的主要任务;抢险救灾装备、物资、器材;险灾警戒区域划分;抢险救灾兵力部署;行动路线和开进方式;对抢险救灾中遇到的情况处置等。机动方案。是部队执行任务时采取各种机动方式的方案。按照其性质可分为铁路输送、公路输送、水路输送、空中输送和徒步行军、摩托化行军、履带行军多种机动方案。机动方案的内容大体包括:敌情,本部队担负的任务,行军或输送计划,指挥的组织,各种保障措施等。留守方案。是对部队离开营区执行任务后,留守营区工作的设想和筹划。目的是保障营区和留守物资的安全,有组织地领导留守人员有条不紊地展开工作。内容通常包括:留守机构的组成、任务和区分;留守地点、留守物资集中地点及移交处理的方法;留守工作的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协助维护社会稳定方案。是部队协助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和执行防暴任务的行动方案。内容通常包括:情况判断和本级任务;警卫区域(目标)的划分;各部队、分队的任务和行动方法;开进方式和行动路线;指挥的组织;与武装警察、公安警察等协同的方法;各种情况的处置原则及行动纪律;各种保障措施等。反恐怖方案。是部队根据驻地可能发生的恐怖行动制定的对策方案。通常包括:情况设想和判断;主要任务;警卫区域(目标)划分;兵力部署;行动路线和开进方式;搜索方案;协同、保障及各种情况的处置原则等。组织战备值班是军队为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或应付意外情况而建立的值班。通常由专门指定的部队、机关和指挥员担任。战备值班是部队战备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司令(参谋)部的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周密组织战备值班,对确保司令(参谋)部准确掌握部队情况,督促号令执行,及时处置情况,密切机关内部协作,维护司令(参谋)部机关和部队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指挥员实施指挥都具有重要作用。通常由司令(参谋)部指导协调部队建立指挥员值班、作战值班(指挥所值班)、指挥保障值班和部队值班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