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团上机动车道被撞1死2伤召集人是否要担责?
7月8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一出租车司机在驾车过程中撞上一个正在机动车上跑步锻炼的暴走团。事故导致一死两伤,据当地媒体报道,目前涉案出租车司机董以涉嫌交通肇事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针对本次案件,有律师认为,“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运动锻炼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出租车司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此外暴走团的召集人也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暴走团如果在未经许可,未经必要的交通管制情况下,擅自占用机动车道开展团体暴走行为,涉嫌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另外,组团扰乱公***交通秩序,亦属治安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应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肇事伤人的出租车司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这是司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当尽到的法定注意义务。即便暴走团有错在先,司机也应当及时避让,确保安全。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该司机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触犯交通肇事罪,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此,女司机应当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3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3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暴走团径行在机动车道上暴走,在线路选择和风险预测方面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受害者家属有权向暴走活动的召集人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