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法和社会立法是怎样发展起来的?有哪些主要内容?

德国经济法内容与发展: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一改自由竞争时期国家不干涉经济活动的做法,开始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法便应运而生。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同,其渊源只限于制定法,不包括习惯,而且多数国家又只制订单行法,没有编成法典。 经济法首先产生于德国。一战期间,出于对战争的需要,德国实行战时管制,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令。一战以后,魏玛宪法单列一章规定经济生活,“经济法”的概念在德国出现。法西斯政权建立后,在“国家主义”旗号下,经济法有了很大发展,突出特点是经济管制与加强垄断并行不悖。二战以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经济法获得空前发展。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禁止垄断,实现“有限调节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1967年施行的《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实现“全面调节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达到该法提出的“持续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外贸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 德国社会立法内容与发展: 1、议会立法单一式的体制。宪法规定联邦议院居于国家机构的中心地位。联邦总理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总统任命;联邦议院及其专门委员会可以要求政府成员出席会议,并随时接受质询;联邦议院可以通过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案,亦可否决联邦总理要求表决的提案。总之,对行政权的制约较为严格。2、联邦与州的两级立法体制。基本法规定了联邦专属立法事项和州的立法权限。但是,有关立法事务,尤其是涉及私法领域,联邦法律占支配地位。这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方面州权被优先考虑形成鲜明对比。3、联邦立法机构设有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联邦议院相当于下院,联邦参议院是各州籍以参与联邦立法与行政事务的机构。参议院针对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使立法权:一种是可以制衡的法律,另一种是必须得到参议院批准的法律。另外,联邦德国还设计了关于立法紧急状态的制度,以解决议会与政府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