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是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三大类:

1、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3、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扩展资料: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以行政职权为核心,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主要为以下几类:

1、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