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和智慧城市管理体系,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新闻出版、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第五条 除本规定中已明确执法主体的以外,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及其劳动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等城市公***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商铺、超市、商业广场、展览展销场馆、临时摊区、洗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公***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河道、水域、沿岸绿化、水工建筑,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