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了哪些权利和自由
法律分析:
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 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 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 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超越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它决定的其他制度所产生的制 约。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可能,可以带来社 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权利 和义务的界限可从两方面观之。一方面是指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 些权利不应有,哪些权利能够有,哪些权利不能有。另一方面,权利界限是指权利 被法概括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 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即法律上的保护力在多大程度上与人的价值相统一的界 限。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有,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有些权利的空间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 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 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