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应当按照职工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照半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平均工资,应当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三倍支付补偿金额,经济补偿年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