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处理 顺序
民事诉讼管辖首先要确定的是级别管辖,看看案件到底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一般是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按照地域管辖的内容分为三个重点来把握: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这个需要对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针对性地选择上面三种管辖的内容。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有,一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二是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三是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五是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六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这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独立主权国家司法原则;七是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影响案件的地域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