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一、美国的产品责任法首先是由法院的判例发展起来的,迄今适用的仍基本上是判例法。各州在产品责任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差别甚大,因此实际上很难对这一领域的美国法加以概括。

第二、在美国,如果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伤害,受害人有三项诉因可选择,据以控告制造商和销售商,即:他可以提起过失行为的侵权之诉,或者违反明示或暗示担保的合同之诉,或者严格责任的侵权之诉。美国各州如今都以某种形式采纳了严格责任制。

第三、特点:

1、过失行为诉讼

在美国,据说每个人都有义务避免那种不适当地增加他人伤害风险的行为或不行为。法院已将这个一般原则适用于制造商和装配商,认为他们有义务使用“适当注意”(即一个具有理智的人应有的注意),生产安全的产品。

2、违反合同诉讼

因违反合同担保而提起的诉讼,通常是遵循《统一商法典》第2节的规定。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各州都已接受该节规则。在多数情况下,以违反明示或暗示担保为由提起的违约之诉,可能给原告提供比过失行为之诉或严格责任之诉更大的胜诉机会。

3、严格责任诉讼

美国大多数州,特别是已采用《侵权法注释汇编》(第二版)第402A节的各州,都要求制造商产品责任案的 原告证明:涉诉产品“处于有缺陷状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是不合理地危险的”。“不合理地危险的”这一要求使得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决定究竟是以消费者的指望为依据还是以谨慎的制造商的观点或其他观点来判定危险性的合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