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修改规定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以下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氨酚麻美口服溶液,氨酚麻美糖浆,小儿氨酚烷胺颗粒,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小儿复方氨酚烷胺片,小儿氨咖黄敏颗粒,氨金黄敏颗粒,氨咖愈敏溶液,儿童复方氨酚肾素片,氨咖黄敏口服溶液,氨酚伪麻那敏分散片(,小儿氨酚那敏片,小儿氨酚黄那敏片,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