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体系包含了总则篇、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2、《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种,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结构和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对应结构,这两种结构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
3、《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的思想,以此设计的《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实行三编制,分别是人法。、权利法和侵权行为法。这一结构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结构具有一定的原创性。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过程。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就是现实中的实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外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