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分析: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二)成员的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