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国家三包规定
锂电池国家三包规定如下:
1、产品自售出之日十五日内,蓄电池不足额定容量90%,更换新电池。
2、正常条件下正确使用的电池,一年内如发生漏液、塑壳开裂,经检验容量低于额定容量的60%,保修12个月。
3、如更换新蓄电池,每日按千分之三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