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在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税收债务关系说” 是反映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学说,强调人民主权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受到税法的制约。
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从而构建了一个独立平等、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纳关系。
扩展资料:
它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保留原则,即有关税收实体方面的一切一般的和基本的事实和要素,均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加以决定或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授权行政机关和由其自行决定的事项,仅为具体的和个别的事项。
第二,法律优先原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务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超越权限所做的决定一律归于无效;同时执法机关对于违反该原则的税收法规、规章等应拒绝予以适用。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凡构成课税要素的税收的课赋和征收程序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尽量明确,而不能出现歧义,以保证执法机关能够准确地执行税法,纳税人可以预测其税收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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