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不统一。由于市场监管部门运行时间不长,工商、质监原有的文化观念、价值体系、道德规范等已形成了传统习惯,各自独有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文化相互之间尚未兼容,导致了部分干部思想上“貌合神离”,以“大市场、大监管、大执法”为核心的统一市场监管理念还未深入人心,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够强。
(二)上下体制不统一。目前的“上不合下合”特殊体制,导致实行机构合并的区市场监管局在业务上要接受2个上级局的监督和指导,上级部门往往同时布置多项任务和工作,各项工作任务之间时有交叉重叠,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政出多头、上下不贯通、事务庞杂的现象,基层单位疲于应对,导致在工作执行、业务衔接、职能融合等方面不顺畅,影响了政令畅通和基层执行力。
(三)执法程序不一致。目前,原工商、质监部门以各自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法律文书、办案系统没有统一标准,造成了执法尺度不统一,未能有效发挥综合执法效能。并且,部分执法程序不完善(如企业登记中撤销登记程序,截至目前为止工商总局还未出台相应撤销登记的程序及文书),导致基层综合执法人员只能凭经验、借鉴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自己修订创新相关文书来使用,导致各局之间程序千差万别,文书种类多种多样,规范性欠缺。
(四)信息化系统不统一。机构实现合并,但相关部门内部职能如登记注册、案件查办、信用监管、公文处理等业务软件互融性不强,案件信息、质量信息未能实现全面***享。合并后的市场监管局,工商办公系统、综合业务系统等均在内网运行,与质监等部门系统软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在省市区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中,由于相关企业登记平台在市局,不能与政务大厅实现互联互通,导致部门企业登记一直没有被纳入全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单独游离在外。
(五)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市场监管局成立以后,监管执法任务增多,办案领域拓宽,但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废改立,导致其执法主体地位尚未法定化,职责边界模糊,基层工作人员在主体身份、执法程序等方面于法无据,在颁发执照、监管执法等具体工作中处于被动,存在较大职业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