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生育险。我参加了生育险,而我老婆没参加生育险。一年后像我们这种情况生小孩能否享受生育险待遇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常州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缴费申报、基金结算、待遇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各级经贸、财政、卫生、物价、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委托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企业依法终止或变更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上一缴费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费,包括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企业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且无欠费,其有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生育保险基金按其生育或者流产前本人上一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以津贴形式对企业补偿的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如遇有难产或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如遇有晚育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市区上一年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医疗费(规定的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补偿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或者不满7个月早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元。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进行补偿。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予以补偿: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一次性补贴150元;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一次性补贴200元;

(三)流产一次性补贴250元;

(四)引产一次性补贴1500元;

(五)绝育一次性补贴2000元;

(六)复通手术一次性补贴2000元。

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最高补偿标准的一种。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仍由企业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十一条 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其生育、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参加生育保险企业的经办人员,填写《常州市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补偿结算表》、《常州市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和《常州市市区企业职工计划生育人员花名册》,并携带在市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书、结婚证、生育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以及有效票据等,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补偿金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兼并、破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第十三条 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常政发〔1998〕14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