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苏格拉底被宣判死刑时为什么不逃出雅典?
苏格拉底认为自己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因为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他不能违背。苏格拉底认为虽然城邦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你就不必遵从它们,但是如果你违反了城邦的法律,你仍然必须服从惩罚。苏格拉底就正是丝毫不差地这样做的,他感到有一种服从城邦的合法权威和城邦法律的义务,所以他十分自觉地接受了死刑。在古希腊,法律被视做城邦安全的基础,具有女神般的尊严,可以说是城邦真正的保护神。在此神灵的保护下,古希腊的城邦按法律治理,任何人的地位都不得高于法律。苏格拉底认为城邦的法律是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应该坚定不移地去执行,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使人民同心协力,使城邦强大无比,严守法律是人民幸福、城邦强大的根本保证,他的价值远远高于个人的生命。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律最初体现为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它纯粹是一种神的意志或神有意的安排。后来城邦颁布的法律称为人定法。虽然人定法不像自然法那样具有普遍性,而具有易变性,但是,由于人定法来源于自然法,人们接受和服从人定法的指导就意味着人们接受和服从自然法的约束,也就是服从神的意志。一个城邦的理想状态必须是人人从内心守法的状态,这既是苏格拉底一生的理想和信仰,也是他最后慷慨以身殉法的内在动力。 苏格拉底在被自己同胞不公正地判处死刑之时仍大谈“遵道德、重公义、法律至宝、法制为贵”,认为人生价值莫过于此,真算得上自由精神洋溢了。苏格拉底是位英雄,他意识到道德理想的力量,并自觉、自愿去实现它,即使为此献出自己的生命。他的死是个悲剧,悲剧在于冲突双方都有存在的理由,又不可调和。于是苏格拉底用自己的身躯托负起这个伟大的冲突,托负起自由人格的责任与使命。对苏格拉底而言,他的事业就是他的精神,自觉,自愿,自律从而自由的精神,通过他得到了光大。 苏格拉底热爱雅典城邦,他更不容许最神圣的理想有丝毫的被亵渎,因此,他毅然选择死亡。他并非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但他更注重自己的灵魂,他相信神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万事万物都是神有意识有目的的巧妙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