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该如何追究责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干部滥用职权,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可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民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村干部所作集体资产流失的决定,并赔偿村集体资产流失因而造成的损失。
扩展资料: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
通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盘活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激活农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动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目标任务。通过推进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2017年,每个乡镇、街道选择1个群众基础好、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率先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年底完成改制任务;同时在完成改革村中再行选择5个村推进农村“三变”改革。
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完成,50%以上的村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持续推进农村“三变”改革。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农民主体。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全过程。
3.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工作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百度百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