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内容有评价体系、工作业绩要求、学历资历条件等。

1、评价体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

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2、工作业绩要求。

以下业绩成果可作为代表作:

(一)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二)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

(三)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形成的论文等成果。

(四)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五)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六)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

(七)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学历资历条件

一、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二、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