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耕种不是劳动 不受劳动法保护

农民耕种,一般意义上说,也是“劳动”。但劳动法的“劳动”有特定的意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保持长期劳动关系的劳动,通俗一点说是长期出卖劳动力养家活口的劳动。

农民耕种的劳动,有几种情形:一是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劳动,包括承包山、承包田。对这种农民的保护就是承包经营权以及农资、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劳动法的用场不大。二是打短工,季节性的,临时雇佣,按时计件,现买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力”。三是农场固定工,那就跟劳动法的劳动一样了。

就打短工临时雇用来说,虽然工资报酬没有补偿金、保险金之类,但是单日工资比较高,工伤也受一定的法律保护。当然农民打短工、按时计酬的工资往往随时就市,劳动强度大,有时候工资偏低。

农场固定工应该跟劳动法的劳动一样,但实际上,有些农场经营不怎么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都不那么强(甚至有的领导干部都说劳动合同法害了GDP),落实有关劳动法规定很难。

至于农民工,虽然与城市居民职员一样受劳动法保护,但农民在城市没有居住地,文化也往往有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容易。

所以,针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除了完善立法外,在提高法律意识、司法执法等方面也都需要大力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