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的举例

案情1

2000年12月,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和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保证被告获得华腾园两个楼座的总承包施工,被告承诺支付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给原告。

2001年和2002年,被告和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公司)签订两份合同,被告获得了华腾园楼房工程,总价款为5700万余元。

该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招投标取得上述工程的施工。2001年9月,北化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0万元,至原告起诉,被告已经收到工程款3000多万元。被告没有支付约定的居间报酬。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500多万元居间费。

案例2

2008年,材料公司为向实业公司融资借款,采用代理采购方式,约定实业公司代理贸易公司向材料公司采购钢卷,贸易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代理费28万元,查某对贸易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保。买入单价每吨8015元,卖出单价每吨7800元。

同日,实业公司与材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随后,实业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货款。在实业公司依代理采购协议向材料公司、贸易公司、查某追索垫付货款2000万元时,材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提出本案代理采购协议及销售合同实为企业间借贷,应认定无效。

扩展资料:

以合法形式拖置非法目的,指的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直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

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以物抵债协议实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假借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为走私货物等。这些订立合同的行为在外表上看是合法的,实际上其真正目的是非法的。

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而且还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百度百科-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