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捕鱼禁令处罚
法律分析: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加强立法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形成与保护管理新形势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资源生态的犯罪行为。强化水域污染风险预警和防控,及时调查处理水域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督察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 实施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实施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行动。在三峡库区、长江故道、河口、近海等水域建设一批中华鲟接力保种基地,开展中华鲟生活史关键环节生境保护和分段驯养繁育,通过人工技术条件满足中华鲟江海洄游习性需求。开展长江鲟亲本放归和幼鱼规模化放流,补充野生资源,推动实现长江鲟野生种群重建和恢复。加强长江江豚栖息地保护,开展长江中下游长江江豚迁地保护行动。在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和水族馆建设长江珍稀濒危物种人工驯养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建立中华鲟、长江鲟人工驯养繁育基地以及长江江豚就地、迁地保护场所,加快提升中华鲟、长江江豚等重点保护物种涉及的保护区等级。